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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主要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组成,其中还涉及比较有争议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在国内外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在交通肇事赔偿这一领域,有两种情况比较突出:一、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不同。一般是按照户口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来进行赔偿,但有的省份实行行业收入标准(如山东),也有的省份实行经常居住地标准(如安徽)。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计算标准。二、在交通肇事中,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形,受害者就不能及时或不能得到赔偿。虽然有些受害者可以从社会团体、个人及慈善机构处获得帮助,但这种救济只是临时的、个别性的,需要建立一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救助方式。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本文对国内外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同时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汽车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论证了建立我国机动车保险赔偿基金的可行性,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希望可以完善我国交通事故领域的相关立法,并促进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