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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贿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间接化、隐蔽化。特定关系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往往参与到共同受贿中,形成了为他人谋利人与收取贿赂人相分离的犯罪形式,妄图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特定关系人一般情况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往往共同生活、一起共事等,活动范围也经常局限于他们之间,能方便的进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双方均称互不知情,没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意思联络,造成查处此类案件困难重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一个真实的受贿犯罪案例出发,对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能给理论与实务带来一些实际效用。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简述了李某、肖某等人共同受贿案的基本案件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和法院三方面的意见和看法,归纳出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特定关系人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双方受贿故意如何进行认定、对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分析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及参与共同受贿的特点,正确把握此类犯罪的特殊性。第三部分:对特定关系人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对此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笔者赞同肯定说,并对否定说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国外立法及我国的司法解释对肯定说也持赞成的态度。第四部分: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司法解释对双方是否构成受贿共犯的认定,是建立在相互间具有受贿故意的基础之上,即存在“通谋”。笔者阐释了如何对相互间的通谋进行认定,能否对双方共同受贿主观故意进行推定,以压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第五部分: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两罪侵犯的法益类似,客观行为也有重合,两罪极易发生混淆,所以有必要加以区分,主要从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犯意联络、侵犯的法益及罪质特征上进行界定。第六部分:结合本案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第七部分: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的完善构想。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可以从明确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和内涵、扩大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意的内涵及完善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犯罪罪名方面进行完善,更好的打击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