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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青少年刑事犯罪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而社会调查制度作为青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作用于犯罪预防、也有利于提升青少年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客观化、更重要的意义是作用于青少年教育矫正。社会调查是于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设立,并与未成年人特殊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一同确定。这无疑给我国青少年司法带来了突破性的进展。然而法条仅仅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履行这项义务,但是尚未规定三个机关是将依据其权限亲自开展调查或是委托中立第三方进行调查,或是控辩双方自行委托调查。因此,我国各地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工作大致由以下几类主体实施:司法社工机构;志愿者;公检法;受委托律师。笔者所参与实习的司法社工机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通过对B市C青少年司法社工机构的实践研究,笔者发现社会调查工作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不只是一项单纯采集信息的工作,社工不仅通过调查本身发挥着其专业优势,在社会调查的工作过程中同样扮演着整合资源、服务帮教的角色。各种角色的出现不仅仅是为了从多方面服务案主,更能够达到服务调查工作本身的目的。而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学者们尽管已经意识到社会调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但对于社会工作者介入社会调查具体操作方面的研究不多,所以笔者希望对此进行探讨。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在本文中以B市C所的服务实践为例,运用梳理文献、参与式观察法、访谈法、案例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机构专职社工、警官、检察官的访谈多方面了解他们对于社会调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了解他们对社工多重角色的认知程度。同时笔者还运用参与式观察的方法,实地观察社工在进行司法社会调查时的工作状态、角色运用状态、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实际效果。通过分析研究,首先梳理出了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包含“信任关系缔建者”、“调查者”、“评估者”、“资源链接者”、“关系调解者”、“支持促进者”等多种角色及角色带来的多种服务。基于角色梳理,笔者得出了司法领域中社会调查角色的特殊性、多重角色融合带来的优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结论。笔者认为,对B市C所未成年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研究,不仅能为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社会调查提出多重角色发挥、多重服务提供的借鉴意义,而且能为我国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