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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和破产启动难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一方面,由于执行案件久执不绝,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有效实现问题企业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大量执行案件形成执行“堰塞湖”,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受制于司法现状、配套措施和认知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执行不能案件又很少进入到破产程序,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大量“僵尸企业”仍存在于市场之上,并引发了市场的无序。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作为实现债权的重要程序,二者各具优势、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执转破相关工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启动难、制度不完善以及地区差异等问题。如何保证两种程序之间的有效转换和衔接,引导执行不能的企业法人通过执行程序顺利进入到破产程序,实现效率和公平的价值追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聚焦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移送审查的衔接机制上,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其开展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功能定位、价值追求以及二者转换的内在机理。通过对两种程序的功能、价值等分析,分别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经济功能、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层面继续追问两种程序转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梳理和总结了目前我国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分析目前工作推进中的若干问题。在立法层面,执转破制度仅有司法解释层面的法律依据,面临着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同时各地高院实施意见做法不一,阻碍了异地案件执转破的推进工作。在司法实践层面,由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窘境和执行不能的困境,叠加当事人启动执转破程序的主观意愿低,使得执转破程序陷入了空转的境地。通过对立法和司法现状的总结归纳,进而为下一部分解构问题成因和制度完善提供分析基础。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执转破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成因,分别从执转破的当事人审请主义的启动模式、参与分配制度对执转破制度的竞争适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社会资源的倾斜投入导致的“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司法格局等维度解构困扰执转破程序推进的障碍和原因。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期能为问题的成功解决提供具体思路。第四部分在解构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工作中的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分别从启动程序、移送程序以及审查与救济程序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若干思考,以期能够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打通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转换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