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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是我国检察职能的核心内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活动载体。这两项重要职能目前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分别行使。这种捕诉分立的模式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也造成了两项职能间配合、协调的困难。因此,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如何构建合理的捕诉关系,以提高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能的效能,并将此问题作为检察机关体制及其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和试验。在此背景下,笔者写作了此文。本文将在研究侦查监督和公诉两项检察职能的基本性质和内容的基础上,分别讨论捕诉合一、捕诉分立两种检察机关捕诉关系基本模式的利和弊,进而提出在坚持捕诉分立模式基础上通过构建捕诉衔接机制对现行捕诉关系进行改革的主张。最后,笔者将给出捕诉衔接机制的基本设计方案。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的理论基础:首先,讨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问题。通过对理论界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五种主要学说的比较,笔者采纳了法律监督权说的观点,为本文确定了以目前我国宪政框架和政体结构为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的思路。其次,分析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性质和内容,并对侦查与公诉的关系问题进行讨论。在分析西方国家实行的侦诉从属模式和侦诉分立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侦诉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特征和内容,包括了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三大内容。第二章——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相关模式分析:一是捕诉合一模式。首先,笔者从历史背景和法理依据两个方面出发对捕诉合一模式的背景进行阐述。其次,笔者总结了捕诉合一模式的优势,包括捕诉合一有助于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强化侦查监督;有助于提高公诉效率,降低公诉风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侦查羁押时间,降低司法成本;有助于避免检察机关内部案件定案标准掌握不一致的情况等。再次,笔者提出了捕诉合一模式固有的弊端,包括否定了逮捕程序的独立价值,可能导致逮捕权滥用或不正确使用;不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内部失去监督,影响案件质量三个方面。最后,通过分析,笔者得出捕诉合一模式弊大于利,不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捕诉关系改革方向的结论。二是捕诉分立模式。笔者通过对捕诉分立模式的法理基础和运行现状的分析,提出需要对现行捕诉分立模式进行改革的主张。第三章——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的改革方向:捕诉衔接。首先,通过对捕诉衔接的概念、目的、合理性、必要性的分析,理清捕诉衔接的基础理论问题。其次,提出捕诉衔接机制的具体设计方案,包括立案监督案件衔接机制、一般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重疑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捕诉管辖交叉案件衔接机制以及捕诉衔接保障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