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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长期以来为“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裁两审”制实施以来由于其不分劳动争议的性质与种类一律采用这样的处理机制,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实现。如不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的问题无法破解。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持“一裁两审”大的处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诉权作出了不同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使大量的小额案件通过仲裁得以化解,不必走完全部程序,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该制度的确立,创新了以往的裁审模式,将原有的“一调一裁两审”变为了“一调一裁两审”与“一调一裁终局”并行存在。原有的单一模式被打破,及时有效的解决了部分小额劳动争议纠纷。“一裁终局”制度出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不利的诉讼地位中占据主动的地位,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往往诉权还是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本文在论述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撤销问题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一裁终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通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结合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对“一裁终局”制度在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文第二部分是结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的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进行归类分析,总结了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和司法适用。论文第三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在撤销终局裁决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程序规定不完善,审理方式单一,普通诉讼与终局裁决案件规定不适应以及诉讼费的收取不合理等方面。论文第四部分论述就完善“一裁终局”案件撤销制度的建议,主要分为制定完整的诉讼程序,确定合理的诉讼期限和举证期限,完善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制定完整合理的诉讼费收取制度,坚持司法监督与仲裁独立性的平衡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