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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办法》结束了企业补充养老制度近20年的探索,正式开始了以年金市场为依托的企业年金制度的时代。历经6年的发展,中国的企业年金始终没有摆脱行业不均衡、地区不均衡、大小企业不均衡、国企私企不均衡的局面,距离制度设计时成为国民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构想还相去甚远。如何通过改进制度设计,尽快促使广大企业普及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如何通过完善制度规则,促使该项制度既有效率又兼顾公平的实现国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是本文撰写的目的。本文借用制度经济学家戴维斯·C·诺斯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和“制度变迁模型”,具体到企业年金制度变迁这一问题,抽取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变迁主体,并对其进行区分,认为企业是决定企业年金制度发生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而政府和工会是能够对企业年金制度变迁发生影响的次级行动团体;进而分析各变迁主体的行为特征以及其对制度的需求动机和供给意愿。并以企业年金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为参照,对变迁主体——企业、政府和工会进行逐一的对比分析,找出能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提供帮助的新的思路和方法。经过对比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应当适当改变当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自愿性原则,逐步加大政府的政策干预力度,走一条半强制的制度变迁道路。同时,提高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办法的立法高度,从国家层面上订立法律,协调和企业年金相关的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步调,保障和促进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参与热情。在税收优惠和风险保护机制上学习美国的经验:在税收优惠方面不但需要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而且也要建立相配套的反税收优惠机制,使得企业年金制度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风险保护机制上针对当前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时间较长的特点,加大政府对基金积累期间职工个人面对投资风险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