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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问题一直是体育运动中的“毒瘤”,不仅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破坏体育运动的公平,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一种践踏。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利用法律手段防止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不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尽管一直对兴奋剂问题非常重视、也在不同时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受立法水平的影响,在一些制度上存在不足,为此就需要借鉴以《WADA规则》为代表的国际反兴奋剂的立法经验。自19世纪60年代兴奋剂进入体育界以来。直到今天,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问题仍是难以根除的,反兴奋剂斗争需要长久的时间,并且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和各国际体育组织的共同努力。由于体育运动是人类最古老的活动之一,国际体育实体间结构也较为复杂,不同体育组织和各国政府对兴奋剂问题都有不同的规定,使得在实际体育活动中对兴奋剂使用问题的处罚也不同,导致世界范围内反兴奋剂活动难以顺利开展。本文从“兴奋剂与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滥用”、“《洛桑宣言》之前的国际反兴奋剂制度”、“《WADA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创新”、“我国反兴奋剂制度的法律化”以及《WADA规则》与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之间的协调五部分进行描述,其内容涉及兴奋剂的定义、兴奋剂的赛外检测、兴奋剂处罚的归责原则、处罚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基础问题入手,讨论以《WADA规则》为代表的国际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则,并就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中的相关制度的提出完善建议,以便更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保障反兴奋剂活动的开展。我国政府一直对兴奋剂问题非常重视。虽然我国体育界出现使用兴奋剂的问题较晚,但我国使用兴奋剂问题仍很严重。我国政府对兴奋剂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是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兴奋剂问题。2005年中国签署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公约》,标志着我国反兴奋剂斗争逐步与世界接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兴奋剂检测数目为历史之最,显示了我国打击兴奋剂使用的决心。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基础,条约是根据《WADA规则》的内容所制定的,是国际规定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有利于我国反兴奋剂的实践。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仍存在不足,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上仍应进一步细化,这样更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保障反兴奋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