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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制度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战略作用,也逐渐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不断变革过程中,农村金融问题尤其是基层“融资难”问题逐渐凸显,究其原因,一是城乡金融体系二元化、制度设计不统一;二是农村金融风险管控机制缺失,农村信贷在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尴尬;三是农村金融投入严重不足,配套设施跟进力度不够。农村土地收益权证券化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其通过增强农村土地作为用益物权的流动性,有效推进城乡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辐射面,降低农村合作组织的信贷风险,创新和丰富农村金融衍生产品,有效缓解我国农村发展需求与资金供给的矛盾。基于此,笔者将农村土地收益权证券化的可行性为切入点,系统地构建农村土地收益权证券化的理论框架,以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为例,开展收益权证券化主体意愿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明确证券化的利益主体、信息输送、收益分配和风险应对机制,掌握推进农村土地收益权证券化工作的“民生”导向和地区差异化政策导向。
本文结论如下:
(1)农地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发展农业生产。从理论分析来看,农村土地证券的年利率和年收益率均高于同期国债,这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更为有效地进行农业融资。另外,在政府主导的机制设计下,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和城乡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经营,一方面增强农村土地资产运行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2)农地证券化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农地证券化在制度层面实现将流动性差的农村土地转变成流动性强的证券资产,一方面降低农地的流转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另一方面扩大农地流动区域,有利于土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外围策略也必不可少,如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快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建设进程,同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等方式,以保障城乡资本和土地资源的空间调度和区域统筹。
(3)农地证券化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农地证券化的实质上是在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性质和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让农民变“股民”的制度创新,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主要职能以发展经济为主,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日常事务,“政经分离”的做法增强办事效率和监督效益。另外,农地证券化推动了农村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农村发展基金”的设立,为农民社会保险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为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提供资金来源。最终,可促进家庭承包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
(4)重庆的实证表明,农户自身特征、财产状况、生计手段成为影响其参与农地证券化的主要因素,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业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的差异,农地证券化的推进应体现层次性,政策制定应体现针对性和差异化。从参与主体意愿的影响因素来看,对农地证券化起显著正向作用的因素有:农户文化程度、经营性收入、承包地面积、农户生活性支出和农业支出;对农地证券化起显著负向作用的因素为:家庭中男性人数、农户固定资产、务工收入和其他非农收入、承包地平均单块面积。从空间差异来看,重庆市在推进农地证券化的过程中要把握推进次序和重点,可在主城区或环主城区优先试点农地证券化,远郊区县可先通过农村承包地股份化改革,同时配套农村金融机构和完善基础设施条件等举措为农地证券化奠定基础。
农地证券化的顺利推行离不开较为完善、合理且牢固的保障措施体系。首先,通过“政经分离”、设立“农村发展基金”和建立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等做法,加快制度和机构改革,促进内部机制转变。其次,明晰农村土地收益权界限,健全相关法律,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夯实外围策略。第三,构建明晰的市场规则,严格监管机制,强化应激导向。第四,跟进配套设施建设,增强制度改革的协同保障。
我国的农村土地收益权证券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需深入研究,切实落实还需证券运作体系、银行体系等多方的配套改革和制度完善,需要继续坚持并深化农村土地收益权证券化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研究,进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和共同富裕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