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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构成文明的基础。在民主主义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着合作性关系。但是,这种合作不同于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而是一种行政合作,彰显政府公共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在中国农村基层,把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民、农民组织的行政合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民和谐关系的价值追求,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主体性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行政关系的和谐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从根本上为农村基层行政合作建构了民主的制度框架,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能够为农村基层行政合作聚合组织化的社会资本,乡镇人民政府积极行政、农民积极参与能够为农村基层行政合作提供强劲动力。因而,建构农村基层行政合作的目标愿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框架内,以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保证农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乡镇人民政府效能、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目标,以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为中介,以乡镇人民政府积极行政和农民积极参与为动力,推动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民、农民组织紧密合作,扩大社会主义行政民主,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行政关系,发展社会主义行政文明。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民、农民组织的行政合作是农村基层新的治理机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行政合作观为指导,合理借鉴西方行政合作观的有益资源,开展民主合作、科学合作和依法合作,实现行政合作收益最大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民、农民组织的行政合作实践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极大地推动了乡镇公共行政的发展和农民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尚待突破的体制性障碍,影响和制约着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民、农民组织行政合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必须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政府行政权;推动农民组织化,强化农民自主权;建构行政合作文化,凝聚行政合作精神动力,推动农村基层行政合作的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