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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1996年的通过将版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拓展到了网络空间.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即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问题之一.该文作者认为因特网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征导致了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在网络空间并不完全适用.版权法激励创作和促进知识传播这两大宗旨之间的矛盾再一次被激化.新的制度的产生必将是一个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之上不断调整和平衡的过程.该文结构上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对版权保护的一般问题,以及版权国际保护的晚近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两条约的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该章的目的是为下文展开的讨论提供背景及研究的起点.作者认为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展使得研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成为必要,并且后者在整个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第二章分别从理论和具体制度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加以研究.作者在初步界定了研究范围之后,对服务商责任问题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认为,网络服务商应对网络上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其责任应在考虑其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之上加以必要的限制.接着,该文通过对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及有关判例、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以及其它国家的相关规定的考察,对网络服务商责任问题的诸方面加以分析.在该章的最后,作者对与网络服务商责任有关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介绍,并认为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将是推动有关国际协调制度形成的因素之一.第三章则对中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和评述.最后,针对现有制度的状况及其缺陷,作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作者认为中国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国情和发展水平,并应考虑言论自由等竞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