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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制度最早应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直到1990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第三人制度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在行政诉讼中让第三人参与进来,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简化,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并且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作出和司法威严的树立。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随着行政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行政诉讼日益增多,为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上对第三人制度作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成为必然。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的解释》的施行,对第三人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无论从顶层设计还是实际操作都有一定不足亟待弥补,因此对于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是很有意义及必要的。本篇论文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先从基本概念及特征、理论基础等基础要素及其与民事诉讼第三人、行政第三人的比较,初步探究界定第三人资格的具体标准,并阐述该制度现实意义,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构建模式,总结成功经验,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第三部分在回溯我国第三人制度法律沿革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对该制度规定,分析其相对于旧法的进步之处,并附以相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剖析。第四部分总结新法中第三人制度仍存在的不足,如利害关系界定的模糊、第三人的分类问题、参诉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具体等问题。第五部分则是对完善第三人制度的路径思考,本部分将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从第三人资格的明确、类型的划分、权限和地位的确立以及参诉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成为具有独立诉讼价值和功能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