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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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航海科技的发展,船舶的高效运营和安全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对于海洋而言,风大浪急,深不可测,惊涛拍岸中显示其风险本色。以航运、港口、捕捞、养殖等为主体的海上各行各业,自其产生以来就属于高风险行业,尤以航运业为最。目前我国海事、海商案件当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相关的案件数量依然居高不下,特别是与船舶扣押以及拍卖过程中,在识别船舶优先权性质和债权分配方面,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使得实现船舶优先权的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学术焦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原因所造成的。长期以来,在处理海上船舶优先权赔偿纠纷中缺乏规范、统一、严密的制度可资遵循,给处理关于船舶优先权债权分配及赔偿纠纷带来了难度。因此,探讨、构建一套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其设立的理由在于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各国具体背景不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项目、行使程序等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对该权利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对船舶优先权作了专门的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该权利提供了较好的实体法保障。特别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出台与实施,又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以及实现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但从国内海事审判的司法实践来分析,涉及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该项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程序、行使期间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与争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也未能为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全面有效解决的方案。本文将分析船舶优先权实现的条件及特征,并通过案例重点阐述实现船舶优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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