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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已进入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时代。实践充分证明设立担保权等传统的增信方式已无法保证债券的绝对安全;从股票市场移植而来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实现对发行人信用变动而引发的风险防控。监管层开始借鉴债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将目光转移到限制性增信条款当中。法学视角下的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是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限制自身特定风险行为的条款,是公司债券的内部增信方式之一,是风险防范前置的利益均衡工具。本文以理论研究为基础,充分运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探析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的概念本质、功能意义和体系定位,严格依据现行立法及样本数据中的条文设置及实施状况分析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域外成熟债券市场立法与实践概况,总结可供借鉴的西方经验,最终对完善我国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立法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理论研究为主,首先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的概念定义,明确条款的特征、性质和效力,提出规范限制性增信条款的现实意义。其次,梳理限制性增信条款与公司债内部增信措施两者关系。最后,通过总结前人对限制性增信条款分类的研究,提出基于限制方式的分类方法。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出发,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300份2017年中国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不同类型的限制性增信条款的使用频率,揭示我国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介绍美国与欧洲公司债券市场中有关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的立法概况与实务经验,通过对比进一步揭示两者的可行经验与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经验。第四部分基于前三部分讨论,从宏观的立法定位出发,为限制性增信条款立法提供价值指引,提出制定标准化的债券合同范本、严格规范条款内容表述、细化条款类型划分、明确条款的法律效力、完善限制性增信条款的履约监督及违约救济等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