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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的制度,其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刑法上的从业禁止是剥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行为的一种制度。它的制定有利于抑制因保持职业自由保护范围的开放性,而对公共安全与秩序造成的威胁,是我国刑法领域预防制度的创新。正确适用该制度,切断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凭借其职业便利而再次实施犯罪的途径,进一步发挥监外执行措施的价值功能,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预防犯罪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业禁止制度作为我国刑法领域初创的一种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和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探讨,使该制度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通过探究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的原因、法律性质以及相关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刑法上从业禁止的适用问题以及有待完善发展的方面进行了探讨,共有五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的背景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为该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以及对于刑事领域预防性立法理念的推进,社会价值的引导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第二部分,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的理论分析。这部分通过探讨设置从业禁止基础以及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基础的特殊性与价值基础,提出在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有其必要性。第三部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修正案(九)并未明确规定刑法上从业禁止的法律性质,这引起学术界的热议。这部分笔者列举了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并提出把刑法上的从业禁止认定为刑罚为宜。此外,通过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进一步理清刑法上从业禁止的特殊性,以加强该制度的适用。第四部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运行。这部分主要从必要性原则、法益相称原则、可行性原则方面分析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同时,从“职业”范围之界定、适用条件方面介绍了从业禁止运行的实体规则,并详细从从业禁止的宣告、溯及力、执行、救济等方面介绍了该制度运行的程序规则。通过这些介绍,以期更好的了解该制度在实际中是如何运行的。第五部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发展。这部分主张排除假释之日起对从业资格的限制、增设单位从业限制的规定、增设从业复权制度、细化违反从业禁止条款的处罚依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确立公正合理、符合实际的从业禁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