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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但该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相关司法解释也存有漏洞,造成此类案件审理难度的增大。尤其是共同致害人的行为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共同犯罪人又是共同侵权人不在案未起诉为刑事被告人如何处理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都属于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方法不一。共同犯罪与共同侵权分属于刑法领域和民事侵权法领域,尽管两者在基本构成要件、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两者仍然具有很强的共性。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存在着广泛的交叉现象。如何确定这些共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一大难题。有的行为人均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行为人因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承担犯罪责任。那么,共同行为人中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其行为后果是否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类型又如何,都是亟待明确的问题。本文借鉴刑事诉讼法领域术学术研究的前沿观点,结合实践审判经验,对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关共同侵权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之关系。介绍了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的含义;阐述了两者的共性和区别。第二部分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侵权。对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中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整理,明确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的关系。第三部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分别研究不构成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能力的共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明确他们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第四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侵权的特殊问题。重点分析了在逃犯和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