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式实施。《征收条例》较为清晰的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被依法确定。作为划时代的城市动迁管理办法,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根本上的变化在于:第一,政府不再是第三方,而是当事人直接成为城市房屋的征收主体,具有权威和强制性。第二,征收启动的前提要求符合公共利益,因商业开发而引起的征地拆迁不再可能。第三,行政强迁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司法强制执行成为唯’合法性强制手段。第四,鉴于利益补偿解决动迁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新条例不仅在程序上要求先征收补偿再实施搬迁,还通过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对居住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说明。然而,新条例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一夜之间被推到了市场的风口浪尖,政府角色转换到位还需时日。区县政府对征收组织架构的设计各不相同,短时间内难以形成统一格局,各区征收工作差距甚大,上级政府对全市征收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增大难度。尤其在《征收条例》出台的第一年,全国陷入观望状态,城市改造和建设进入冰冻期。以上海为例,2011年全市没有做出征收决定的地块,直到2012年3月,上海市闸北区带头在全市破冰,率先做出全市第一例征收决定,从而逐渐打开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加快对现行征收政策在基层实施的跟踪调研,尽快健全征收补偿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护被征收人的正当利益,从而加快推进全国各地城市建设发展,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梦”的现阶段尤显必要。本文通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各环节被征收人和政府权利义务的梳理,解构新制度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建议。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引入公共选择理论,通过分析拆迁政策决策者的偏好对城市建设发展的影响,探析政府偏好在近三十年以来的拆迁(征收)补偿政策上的选择,通过其政策路径设计的演变,论证不同时期拆迁政策的时代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二,引入生物学的共生理论,建议多方发力减轻征收补偿压力,一方面改变被征收人期望通过征收“彻底翻身”的不良心态,另一方面政府在征收补偿上更多地考虑让利于民,完全按照市场化要求落实征收工作,从而建立健全更合理、更符合时代要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