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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趋势。而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进入中国已不再局限于最初的绿地投资方式,更多的是采用并购方式进入中国。中国业已成为或即将成为外资并购的下一个热点地区。如何在外资并购的浪潮中既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又维护国内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以这种方式进入国内,国内要求建立与外资并购制度相配套的反垄断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经济法的基石。对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监控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面对规模与市场不断膨胀的并购活动,反垄断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竞争机制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上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建立了成熟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制度。对于国内越来越汹涌的外资并购浪潮,建立我国监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制度当是当前的不二选择。但如何对外资并购制度中的反垄断制度进行厘定,却不得不面临许多复杂的选择。在我国目前经济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完善的市场经济并未完全确立这一特殊时刻,外资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进入国内的外资规模越来越大,且有垄断市场行为的趋势和可能,而相应的我国在这一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不言而喻,这是一个极为急迫和重要的问题。本文紧紧抓住这一新问题,以国内外资并购相关立法为依据,尤其是以国内目前可以说是唯一比较完善的行政法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出发点和讨论的对象,试着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意义、价值取向、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以及执行等几个方面阐述通过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加以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讨论的过程中参考引证世界其他各国,尤其是反垄断法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相关立法规定,就我国外资并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涉及垄断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就我国目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外资并购领域中垄断审查申报,审查,豁免制度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就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制度论证其合理性及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