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幕交易素来被称为证券市场一大“毒瘤”,故此,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普遍禁止内幕交易。一般来说,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预防机制、监管机制和责任机制”,其中,预防机制便是指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该制度的规定极其简明扼要,又加之采用了严格责任制,这无疑对潜在的内幕交易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减少内幕交易,但与此同时,这种经验式、机械式的立法也难免损害那些为从事内幕交易的无辜者,基于这样的现状,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经常受到质疑。 尽管,我国修订了有关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法律规定,但较之其他国家和地区,其规定不免有些粗略,例如相关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相关辅助制度也有所欠缺,这些不足都使得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通过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基本理论。分析了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理论基础、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性质、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法律关系,得出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将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入公司具有理论上的依据,并且也符合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分析出短线交易归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在权能上属于请求权,并分别研究了短线交易归入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第二部分是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存在问题。分别从内部人持股报告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管体制、法律责任这四个方面入手,通过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困境,分析出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完善意见。在分析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所提出的我国短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以期进一步完善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