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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情报交换已成为各国打击跨国逃避税的有效手段,但它也带来新的挑战,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当其冲。我国开始实施自动情报交换并推行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之后,纳税人逐渐开始关注自身的信息安全问题。但我国理论界当前对纳税人信息及其保护的研究并不丰富,法律也未明确提出纳税人信息这个概念,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讨论。纳税人信息是税务机关收集利用的,其内容必然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关,它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逻辑上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因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纳税人信息保护。纳税人信息保护隐含着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CRS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利息税指令》等法律文件为基础,建立高效的情报交换模式。我国响应CRS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纳税人信息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在制度层面,《非居民管理办法》只规定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程序,没有谈及对收集来的信息如何保护,且可能会突破上位法的界限;在实践层面,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整个过程都可能侵害纳税人信息。基于自动情报交换中高保护标准国家充分保护原则的要求,加之国际条约保护纳税人信息的规定须转变为国内法才具有强制力,我国有必要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规定税务机关承担信息保密义务,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救济权。但除现有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之外,纳税人信息保护还存在立法层次过低、违法责任弱化、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和信息保护意识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信息。美国将纳税人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制度,德国通过援引国内其他法律保护纳税人信息,两国在保护基础、具体形式和救济渠道等方面虽有所不同,但都对纳税人信息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笔者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思路,结合个人信息权,对我国确立纳税人信息权进行可行性分析,认为确立纳税人信息权当前在我国仍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当前可通过完善多层次立法、增设严厉的违法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路径等方式构建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笔者在情报自动交换背景下,分析CRS给纳税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探讨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文创新所在。但由于选题角度问题,缺少相关的案例以支撑理论分析,也缺少权威的参考文献以参考借鉴,加之笔者浅薄的理论基础,本文对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