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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请求权,传统理论上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得向债的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违约责任,此即所谓债权的相对性原则。传统理论在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一直都不承认债权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权被第三人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许多情况下单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使债权人得到有利的保护。所以近代以来,各国都已不再坚持债权相对性理论,而是通过立法、学说、判例逐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予以承认。 侵害债权,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妨碍了债权的实现。对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既可以是债务人对债权的侵害(即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侵害),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在本文中所言的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妨碍了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或实现。 本文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入手,试图以传统民法中的债的相对性原则为突破口,运用纵向发展与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论证债的不可侵性,证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我国应采取的立场,让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为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辅助制度而发挥作用。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部分从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缘起和在近代的重生入手,介绍相对性原则的确立、相对性原则在近代的发展、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一个较为全面而简练的介绍。为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铺垫。 第二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理论 本部分分析和阐述债的不可侵性理论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横向比较,介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后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各国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和我国对侵害债权的认识,证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为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辅助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为构建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结合国内外的各种学说和观点,本文从中归纳出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主观故意和损害后果三个,并对该三个构成要件各自成立的条件和包含的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解释和论述,试图构建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四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本部分首先将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情形后的责任承担情况划分为第三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两大方面,然后对该两方面的情形分别进行分析和论述,最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有的三个免责事由分别进行分析,阐述第三人侵害债权成立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