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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由于“人合性”矛盾产生“管理性”障碍时,除了司法解散公司,没有规定其他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挣脱闭锁性带来的困境。司法解散不是对股东间“人合性”矛盾的直接解决,而是通过消灭整个公司人格这一严厉方式,使“人合性”丧失存在的意义。司法解散是对公司僵局的“破坏式”破解,其代价过于沉重。而结合国外成功经验了解到,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是对公司僵局的“挽救式”解决。通过强制性的股权转让,直接化解股东间的“人合性”冲突,又使公司整体得以保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本文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本土解读。将我国破解公司僵局路径的现状和现实困境作为切入点,找出现有立法中的不足及由此引发的实务问题。分为两条主线:一是对我国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演变进程进行简单的梳理与分析,从而了解到我国现有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路径过于单一,仅从立法上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这一种救济措施。二是对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并选取了2014年的一个典型案例,阐明救济措施过于单一所折射出的问题。现实的困境呼唤立法引入一种行之有效的替代救济措施。我国存在引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适宜土壤,应加快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章他山之石。旨在阐明为什么要单单选取股权强制收购制度这一救济措施作为破解公司僵局的新路径。国外在研究替代性救济措施方面起步较早,除解散公司以外,还形成了诸如任命临时董事、任命临时监管人、仲裁等制度。因此本章第一节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与其他救济措施进行比较,凸显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在解决僵局问题上具有的优越性和有效性。第二节则重点介绍该制度在国外立法中的具体规定。选取了美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与德国退社制度作为典型进行评介,进一步论证该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同时,美国及德国相应立法规定,也为我国构建该项制度提供了借鉴。第三章理论探究。主要论述该项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等内容。同时,分别从收购方、被收购方及相关主体的角度,浅析该制度对各方主体带来的积极意义。此外,从理论层面着笔,就股权强制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异议股东回购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明晰该项制度的目的、内涵与作用,论证我国并未建立起真正的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第四章从股权强制收购的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两个基本方面对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提出初步设想。在本章的结尾,以构建后确立的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对第一章“杨幼平”案例进行重新的梳理,有效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困扰当事人的难题,保障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凸显了引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最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引入对解决司法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两难”困境、甚至对完善整个公司法立法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应加快构建该项制度的立法步伐。当然,罗马也不是一天建成的,但逆水行舟,一蒿不可放缓;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只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一定能够使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