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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入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亮点和热点问题之一。对此,最高检、最高法亦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明确将醉酒驾驶行为、“飙车”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罪名对高危驾驶行为的规制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的不足,以专有罪名将醉酒驾驶、“飙车”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符合刑事立法模式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完善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从而有力遏制危险驾驶现象频发,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入罪”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社会各界也正在积极的予以贯彻执行。为了配合“醉驾入刑”规定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各地公安机关也为此进行了多方面的准备。但是,尽管如此,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危险驾驶入刑”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饱受社会各界的争议。因此,本文认为只有系统研究《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入刑”的规定,系统分析其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理解和适用危险驾驶入刑的法律规范。本文试着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浅要分析。第一部分,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合理性分析。首先引出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再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论证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支撑,从而从以上两个方面阐述了将其入罪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危险驾驶罪解析。本部分系统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以便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范,更好地解决其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其加以完善。第三部分,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详细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以及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首先阐述了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国外先进之处加以借鉴,同时针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