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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责任委员会就提议,上市公司应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且须经注册会计师加以审核。在安然和世通等公司爆出会计丑闻之后,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SOX法案404条款要求,外部审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必须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至此,美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由以前的自愿性披露发展为强制性披露。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仍处于逐步发展阶段。2010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鉴证作出了制度性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描述。因此,针对我国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的现状,迫切需要评价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影响,为内部控制鉴证制度设计提供政策依据。本文从内部控制鉴证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出发,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证研究,旨在探讨内部控制鉴证及其业务连续性、保证程度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相关性。本文利用2009-2011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用操控性应计额度量审计质量进行了以下检验:首先,本文比较了深市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和未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以此考察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其次,本文从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否是连续性鉴证、是否为合理保证的鉴证报告两个角度考察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连续性、保证程度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相关性。通过研究发现,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可以抑制盈余管理,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连续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对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提高具有更明显的作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对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影响并没有明显区别。最后,本文针对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实证方法检验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之间的相关性,并且首次关注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连续性、保证程度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相关性。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相关内部控制鉴证政策的制定效果提供经验数据,也可以为我国相关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