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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不披露制作主体的情况下已经难以和人类成果相区分,人们开始逐渐关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为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的价值,应当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过程从本质上讲仍然是总结规律、利用规律的过程,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同时也可能因为混同原则而不能受到保护。此外,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用高水平的作品模式保护海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会过多的限制公众自由。除了作品模式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可以给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护。随着技术的发展,邻接权的保护范围早已不再局限于作品的传播者,用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本文提出著作权法框架下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具体制度安排,包括邻接权权利可以控制的行为范围、权利的归属、保护期和限制等。同时,本文也提出了防止“僭称内容”问题可参考的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现状及问题。人工智能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技术,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和引导。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多数国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仍然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并未转化为实际立法。只有少数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了对计算机生成物的保护。在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权利归属等诸多问题也并未达成一致。第二章分析论证用作品模式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可行性。从独创性角度考量,人工智能生成物仍然是运用算法、总结规律、利用规律产生的,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混同原则来看,利用同一人工智能程序在限定的条件下生成的表达可能非常有限,因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无法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曾将来源于人类的成果错误的归为计算机生成物。用版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模式并未起到良好效果。而学术界提出的修改著作权法用作品模式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理论也存在不同的弊端。第三章分析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合理性。这一部分介绍了邻接权的概念和产生历史以及邻接权不必拘泥于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同时,从公共政策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由于人工智能本身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甚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已经可以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竞争优势,人工智能生成物不需要过高水平的保护。介于作品保护模式和完全不保护之间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可以更好的平衡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第四章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可以控制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成果,结合主要利用方式来进行安排,但要少于狭义著作权可以控制的权利范围。在权利限制方面,可以赋予更短的保护期并增设相关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至于权利归属,可以参考法人作品权利的归属模式,将权利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如何防止“僭称内容”问题的发生,即人们将人工智能成果谎称为人类自己创作从而获得更高水平保护的问题,可以采取一定的特殊保护规则和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