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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在当前的中国法治现状下,由于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中这种情况的重灾区就是有些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学者们和法律的实践者们更多的探索和努力。强制执行法就是调整执行当事人、国家强制执行机构、和参加到执行中的人之间的执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法律关系的规范。目前我国执行工作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由于现行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弱、手段缺,不能很好地解决各种各样的执行难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的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执行程序还不够完善,系统性不强,关于执行中的很多问题规定的还不够全面,比如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至今在我国还没有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达成共识,这导致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不够稳妥。再比如,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归责,将刑法引入到执行程序中,有没有必要,如果有必要又该怎么引入,这都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是我国目前立法中的不足之处。从执行实践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执行制度,特别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和执行救济制度。为了达到监督的效果,我们需要尽快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使检察监督制度可以有效运行。首先是程序性规则,检察监督程序何时启动、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其次,在启动之后,该对什么进行监督、怎么监督则是监督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更好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的权利给予救济,执行救济制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是完善救济制度的程序性设计,这是有关于执行救济如何开始以及如何进行的重大问题。只有明确了救济制度的程序性问题才能正确地、合法地启动和进行救济程序,从而可以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实体性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只有保证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