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重要的法学思潮,在美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一直以来,卢埃林都被看作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理论主张不容忽视。卢埃林立足于对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观点,在深刻影响美国社会的同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也不无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卢埃林的学说有前期和后期之分,前期观点较为激进,对规则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行为才是法律,揭示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后期思想较为平和,肯定了规则应有的作用,提出了判决的可估量性概念,这一转变显示了卢埃林对自身思路的修正,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引言部分从总体上介绍卢埃林的地位,并梳理了国内外对卢埃林研究的现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指出本文写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卢埃林前后期思想转向的考察上。第一部分在经济、思想、法律制度等层面考察卢埃林思想的时代背景,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梳理卢埃林思想的源头,保证讨论的正确进路。第二部分对卢埃林前期的法律观进行梳理,包括卢氏批判传统法学、解构了法律规则的统一性,自然得出司法实践具有不确定性的结论。当然,卢埃林并没有完全否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强调规则对判决的参照作用。第三部分讨论了庞德对卢埃林的批判。庞德认为绝对的现实并不存在,现实主义的“现实”也并非法理学研究的全部。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逻辑、理性,法官集体判决及司法过程统一性。庞德呼吁“相对现实主义法理学”的构建,重视法律规则的运用,将法律秩序的目的纳入考察范围,显示出对形式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进行综合的尝试。第四部分讨论了哈特对卢埃林的批判。哈特引入空缺结构,认为现实主义法学过分夸大了空缺结构的影响,从而陷入不确定性的泥潭。同时,哈特以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为分析框架,认为卢埃林否认规则的观点实际上也消解了法官权力的来源。且规则都有一个意义的内核,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发生过度偏离。第五部分则重点讨论了卢埃林后期的思想转向。卢埃林在后期提出司法判决的“可估量性”,并列举出十四个稳定性因素。又考察了普通法的宏大风格,引入常理、常识和理性,强调情境感,承认生活事实的重要性。而后又阐述了先例技巧,较为系统的剖析了处理先例的不同情形,对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第六部分则建立在之前五部分的基础之上,分析卢埃林的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卢埃林的研究中心由规则转向行为,突出了法官的主体性地位。强调初审法院对上诉法院的限定作用以及法官集体对单个法官之主观性的限制。他认为经过训练的法官是一个重要的稳定因素,由此我们认识到构建法律人共同体的重要性。卢埃林后期的理论倾向趋于平和,对法律规则的作用给予一定承认。我们认为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规则在确定性和权威性方面的作用。第七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