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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诉讼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司法实务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点。作为有限破产主义的补充,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当不具有破产资格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受偿。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没有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用若干法律条文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规范,有效弥补了立法中的不足。参与分配制度与执行竞合、破产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着不同之处,但又相互关联,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意义重大。参与分配制度主要用于解决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出现“一对多”的局面时如何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人财产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有法律规定面对民事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应有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一定不足之处:第一,债权人要件存在欠缺;第二,起点期日和终点期日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第三,债权清偿顺序不清,容易导致分配不公现象的出现;第四,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利于参与分配程序的规范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第五,救济制度不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参与分配制度与逐步成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凸显,完善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明确有关参与分配债权人要件;第二,细化参与分配的期间,分别确定起点期日和终点期日;第三,规范条文表述,完善债权清偿顺序;第四,确定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明确其告知义务;第五,完善参与分配中的救济制度。通过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逐步规范立法,明确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增强参与分配制度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更好地指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