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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的婚姻诉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该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进行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的颁布和实行,使中国的婚姻制度及其观念的变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高度,使得广大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整个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整体上看,学术界关于解放初期这一阶段婚姻诉讼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社会学、历史学的角度宏观的对该时期婚姻制度进行回顾和总结,尚缺乏充分的实证性研究成果,因此从新中国婚姻诉讼实践角度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以解放初期的婚姻诉讼为对象,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的判例为基础,立足于司法实践,并吸取了以往的研究成果,查阅了婚姻法制定修改的相关资料。从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到婚姻诉讼的特点、具体过程,再到婚姻诉讼对婚姻法基本精神的践行及影响,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论述解放初期的婚姻诉讼及与婚姻法有关的比较突出的婚姻问题。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在引言中,笔者提出当前国内、外对解放初期婚姻诉讼研究的问题并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现状。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解放初期《婚姻法》颁布与离婚案件的剧增。首先论述了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及影响,指出其成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是偶然的,是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共同作用的结果。接着对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出现的离婚高潮及其原因作了具体的说明。最后指出随着1953年党和国家对《婚姻法》的普遍宣传和贯彻,解放初期的婚姻诉讼呈现出了一定的阶段性反映。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解放初期婚姻诉讼的各项基本形态。首先,对解放初期婚姻案件的基本情况,如申请离婚者的性别、当事人的年龄和成分等,均作了比较详细的统计说明。指出由于受封建婚姻制度残害最深的是女性,且结婚时年龄普遍较为年轻,很难与对方建立感情基础,再加上长期受到封建压迫,因此随着解放初《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广大妇女同志纷纷坚决要求离婚。其次,对解放初期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与婚姻性质也作了一定的统计说明。指出解放初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普遍较短,人们的婚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导致家庭的不稳定,这正是当时特殊历史背景的反映。再次,通过列举大量案件来说明解放初期的离婚原因和具体表现形态。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解放初期人民法院审判婚姻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首先,举例说明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途径:即解放初期的离婚争执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都必须先经过区人民政府解决,确经调解无效时才能转报至法院,由法院受理。其次,通过案例来说明解放初期离婚诉讼中法庭调解与调查取证的时代特点。指出在解放初期,由于当时国家重点打击封建婚姻,因此法庭对离婚诉讼的调解程序执行的还是相当宽松的,凡属包办、强迫、买卖等封建婚姻性质,一经提出,法院基本不加调解而径行判决离婚。关于解放初期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由于该时期实行的是“群众路线”,因此不是由当事人来负责,而是由法官自己去走访群众,进行实地调查。再次,依然通过案例来阐明解放初期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依据。通过列举法定理由、群众及基层组织意见及党和国家政策这三者对案件判决的影响,指出在解放初期,政策在司法审判中占主导性地位,民意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的进行,法律只是判决理由形式上的补充。最后,通过个案说明了解放初期离婚判决的执行及其存在的部分障碍。第四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部分主要阐述了解放初期的婚姻诉讼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和后果。进一步指出解放初期的婚姻诉讼践行了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帮助了广大深受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残害的男女尽早解除婚姻的枷锁,摆脱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束缚,重新寻求自己的婚姻幸福。然而,由于漫长的封建主义统治,封建残余思想在人们脑海里早已根深蒂固,要彻底解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婚姻法》的实施及婚姻诉讼的法律实践,并非一帆风顺,其将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