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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仲裁及诉讼迅速增加。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在分析立法目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探索出一条既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又能减少劳动者恶意诉讼的模式,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并减少法院诉累。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资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令人关注。这使得在该制度创立之初就受到质疑的法理基础缺陷——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又成为广大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重点讨论对象,从而也引发了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更加合理的论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介绍,从中吸取一些合理的成分,并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分进行分析;同时,本文也运用社会学方法,通过实践中各地审判案例及统计数据等,研究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实际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及该制度法律目的的实效的到达。本文不仅对双倍工资制度是否应当继续保留进行了分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理解意见分歧较大,对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劳动仲裁时效适用的认识不同,导致在各地审判实践中结果各异,本文也对如何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建议,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支付期限、基数确定、仲裁时效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重点讨论了相当一部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动者为获取双倍工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寻租型诉讼的现象,对该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结合上述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一律消灭事实劳动关系的极端做法、寻租型诉讼现象的出现等问题,本文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提出了三点立法建议和两点司法建议,建议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灵活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进行修改,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或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不能签订的除外。劳动者自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不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立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每月支付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的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或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不能签订的除外。劳动者自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不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并提出了用行政处罚来代替民事责任、适当对恶意诉讼的劳动者进行指导教育和处罚的建议。由于笔者的知识储备和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在对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分析和建议中难免会出现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希望在厘清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同时,更好的解决劳资纠纷,以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