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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组织属性和契约本质决定了各相关主体彼此间一系列的博弈行为以及其内部复杂的经济关系。学生是高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博弈直接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展开。但这对重要的经济关系在学理上说法各异却至今不明晰,导致了很多难以解释或难以处理的教育问题。而真正对组织属性及其契约本质进行动态解释的正是新制度经济学。因此,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对高校与学生的经济关系这一教育经济学界亟需研究的全新课题的探讨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高校的契约本质、学生的消费者和初始委托人的身份促使了双方契约与被契约的冲动。他们之间的互相选择或交易是一个遵循比较优势原理而存有特定契约的过程。其契约的存在是客观的,即一个以知识与学费为桥梁,以双方资源价值增值为目的的动态过程。然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完全契约关系是不可能实现的,多表现为内容上和执行上的不完全性,同时通常会比市场体制中其他契约的不完全程度更加过分,这实质上是契约没有充分地状态依赖。其主要源于高等教育服务本质带来的有限理性、高校外部和内部层面的信息不对称、最大化行为的交易费用,和不完全契约本身对高校及代理人的可调适力的需要等因素。
因而,高校与学生的不完全契约关系存在两种情况:客观的不完全契约与主观的不完全契约。客观的不完全契约通常会带来消极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为学生人力资本投资选择时的逆向选择、具有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和基于专用性的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而主观的不完全契约则可以减少机会主义影响,进而增强高校组织的适应能力。教育实践中这两种不完全并不绝对分离,通常交织在一起。因此,究竟让高校与学生的契约关系维持多大程度的不完全性,最终取决于契约当事人对由此引致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
高校与学生不完全契约关系的本质及其影响使得契约的实施,也就是事后支持制度变得非常重要。基于威廉姆森的契约计划图,高校与学生将会选择使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关系性契约,注定了契约在某种程度上的长期性、非正式性和隐蔽性。自我履约在关系性契约中有重要作用,其执行机制通常是合作与威胁、交流与策略。高校与学生的契约不完全性虽具客观性,但其完全程度依然重要,而有效的权利安排可以提高契约的完全程度。这要求引入委托人——学生打破预算平衡,使用团体惩罚或团体激励消除校方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实现比较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