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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有八成左右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无法获得实际赔偿,一项刑事犯罪中,往往使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家庭陷入生活窘境。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救助刑事受害人,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在经历了犯罪侵害之痛后,不得不承受更痛、更久的人财两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一般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事实上,民事赔偿部分因犯罪人缺乏支付能力等种种原因,往往很难落实,这已经称为一个老大难的司法现象。 刑事被害人这一长期忽视的弱势群体,曾经在去年的两会期间引起了许多代表的重视。有代表提出针对刑事被害人实施国家救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共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如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既可以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面临的生存或正常生活危机,又可以消除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心理上的愤恨,防止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犯罪人转化;同时在精神上给与适当的抚慰,又减轻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伤害。这些体现了国家对贫弱人群的救助。 笔者就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方面,在理论上进行有益的探讨。为建立这项法律制度,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本文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笔者就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基础性理论进行了阐述,如基本概念的界定,相近概念的辨析,制度的价值及制度的历史发展等。在第二部分,笔者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主要阐述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等主要理论依据,并进行了评述,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我国建立此项制度的新的理论,即“以人为本说”。第三部分,笔者考察了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借鉴,为我国建立此项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最后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现实意义及要处理好相关的关系,然后,对建立此项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构建此项制度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