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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作为反垄断法执行不可缺少的匹配力量,它是由私人发起并主导的执行,即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机制是公共执行的有益补充和必需矫正,能够促使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借鉴,引申出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参考价值。论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章围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概念,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区别入手,找寻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准确界定,从三个角度深层次剖析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制度价值,同时也分析了私人执行在运作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二章考察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域外立法,特别是美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经验,德国法有关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变迁等等,在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我国建立实质性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选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较突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提出若干建议。包括: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模式的完善、私人执行的主体范围、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以及私人执行制度的有效运作与相关配套制度的契合。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必然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本土资源的特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全球化视野与中国化视角,以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作为考察对象,借助于比较、分析的方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相关制度,以此关注私益的保护。从程序法、民事法角度探讨“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此外,笔者在提出有关建议的时候,充分地考虑中国现有的法律环境,尽量增强这些建议的落地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