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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内容庞杂,其间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以及不同的制度原理和法律部门交错重叠。在这样一个庞杂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执行当事人制度尤为重要和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传统理论将执行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相应地也将执行当事人等同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而对执行当事人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务问题缺少系统的研究。实际上,执行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民事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有着很大区别,具有自身独立的品格。目前,由于执行当事人相关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执行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为了追求执结率,无限扩张执行力的主观范围,随意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乱”,而且也加剧了“执行难”。因而对执行当事人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力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入手,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执行实践,对执行当事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构建我国强制执行理论体系和执行实务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引言作为全文的绪言,主要介绍了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例、研究状况,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执行当事人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并提出了本文的写作意义和主要思路。第一章执行当事人概述。该部分内容系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探讨了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概念、执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范围的确定等内容。其中,在执行当事人范围确定部分,明确提出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是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主体的同一性关系。第二章重点研究执行名义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首先从执行力的涵义入手,探讨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同时明确提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是执行当事人变更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化根据。第三章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类型化分析。该部分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情形概括为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以及诉讼担当时的该他人等三种类型,并对各种类型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第四章从执行实务入手,通过对执行担保、协助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连带之债的执行及夫妻共同之债的执行进行剖析,指出了执行实务中对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认识误区。第五章通过对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剖析,论述了基于人格、财产混同等主体同一性关系引起的执行当事人变更,并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系统讨论,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执行当事人变更情形。第六章是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程序的具体设想。本章提出了执行当事人变更程序应当依债权人的申请启动,论述了执行机构审查决定当事人变更的合理性,并明确提出通过设置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