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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10月29日通过,并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起,至今未做修订。1996年到2011年,15年间中国经济的日新月异有目共睹,经济发展方式和人民生活方式都有了很大的转变。噪声污染的日趋严重和人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等,都对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挑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噪声立法状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结论。本文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等不同层面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评述,指出需要改进的主要方面。接着对目前国际上法律较为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律”进行文献综述,主要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这一部分占较大篇幅。就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所有文献而言,并没有专著或论文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论述。特别是欧盟法律,文献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查阅了大量的原文法律条文,并对之进行总结分析。为以后的研究打好基础。然后根据国外法律的启示和我国立法现状,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样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分别提出修改建议:立法方面,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针对性不强,没有体现近年来的新观念;基本原则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条文中对基本原则没有比较明确的体现,且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不够;管理体制方面,从两个层面“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和“不同部门分工管理的层面”分别论述;法律制度方面,本文就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监测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这六个制度进行建议;法律机制方面,就法律激励机制的设置、公众参与的机制、信息公开的机制这三方面进行研究;法律责任方面,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等。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控制我国噪声污染、保护声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这部法律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