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语)。本文中,笔者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概念及其危险犯理论在刑法理论整体中所处的地位为参照,采用比较的基本方法,对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理论的现状做初步的思考与研究,试图在对我们的危险犯概念进行多层次界定从而丰富其理论价值和功能的基础之上,重新厘定危险犯与相关范畴的关系,以提高危险犯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论文共包括三章。第一章危险犯概念概览与比较,主要内容是在第一节、第二节中分别列举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以及我国大陆刑法理论若干较具代表性的危险犯概念,以此为基础,在第三节中对于这些概念的特征进行分析与比较,得出我国刑法理论危险犯的概念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危险犯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要是从犯罪既遂形态的角度对危险犯加以界定,从而是以刑法分则条文表述为基础的形式意义上的危险犯概念;后者主要是立足于危险犯的处罚根据界定危险犯的概念,从而是一种不仅仅局限于刑法分则条文内容的实质意义上的危险犯概念。第二章危险犯与相关范畴关系的学说及其比较,主要内容是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有关危险犯与相关范畴(譬如实害犯或者是行为犯、结果犯等)之间关系的若干学说进行述评与比较,从而得出危险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理论并不发达这一本章的主要结论。本章第一节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危险犯与相关范畴关系的一些问题,如形式犯与实质犯分类存在的疑问、实害犯、危险犯分类与形式犯、实质犯分类之关系、实害犯、危险犯分类与行为犯、结果犯分类之关系,等等,作了一番探讨,形成的具体观点有两个,一是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说的形式犯与实质犯(包括危险犯与实害犯)划分持不赞同态度;二是认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分类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犯罪分类当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即该分类是一个同形式犯与实质犯分类或者是同行为犯与结果犯分类在关系上彼此独立而在内容上互有交叉的犯罪分类方式,因而它们都是犯罪的一级分类形式。第二节对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危险犯与相关范畴关系的八种学说进行了述评,排除了举动犯、阴谋犯、情节犯等一些在笔者看来并不必要的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第三节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危险犯与相关范畴关系也即危险犯在各自理论中所处的地位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出了前述结论。第三章我国刑法危险犯概念与地位的厘<WP=5>定,主要内容是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危险犯概念与地位的理论缺陷(第一节),并对诸如危险犯与未遂犯的关系、非物质性结果、具体的危险和抽象的危险这三个概念以及过失危险犯的存在价值等界定我国刑法危险犯概念与地位需要解决的几个前提性问题加以讨论(第二节),从而最终得出了本文的结论:构建多层次的危险犯概念,并以此厘清危险犯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拓展危险犯的理论空间,从而提高危险犯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整体中的地位(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