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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未遂既是单位犯罪研究的一项子课题,同时也是犯罪未遂研究的一项子课题。仅就单位犯罪与犯罪未遂来讲,二者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问题。许多专著和论文已多有论述,可以说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于单位犯罪未遂问题,却鲜有专门的论述。而这一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单位犯罪未遂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其构成特征。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未遂,是指在单位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单位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以该定义为基础,得出单位犯罪未遂有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一,单位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单位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二,犯罪单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三,单位的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四,犯罪行为未达既遂是由于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存在的根据。笔者首先探究了单位犯罪未遂存在的理论根据,认为承认单位犯罪未遂的存在,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理论和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未遂也有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并从宪法层次和刑法层次两个角度出发,得出单位犯罪未遂的存在完全符合宪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文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的责任追究。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单位犯罪未遂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原则。首先,在考察单位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从个罪特征来看,责任追究的范围应排除以损害结果发生为必备要件的结果犯以及情节犯和加重构成犯。从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来看,应将主管人员严格限定于与单位犯罪有直接联系的领导人员,而不能殃及领导机构中的其他领导成员。其次,责任追究的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将“两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与“得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等等。第四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的立法完善。从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论证了单位犯罪未遂立法完善的根据。并进而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即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不仅包括犯罪自然人也包括犯罪单位;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单位犯罪未遂处罚的范围;增设处罚犯罪单位的刑罚方法并对罚金刑进行改革;构建我国的单位缓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