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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代表者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以政治强制力为后盾,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划分主要分为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两种模式。在横向划分方面,我国有关重要税种的基本立法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授权立法过多导致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体,进而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既有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缺陷,违背了授权立法的基本要求和授权目的。在纵向划分方面,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确定方式违背法治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而且,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缺位,既有的权限名存实亡。可见,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税收立法权划分失衡现状使得探究我国失衡状态的形成原因成为必要。首先,开创性地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权划分上的博弈应归属为非合作博弈中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而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在税收立法权划分上的博弈应归属为非合作博弈中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与这二者相对应的博弈论均衡概念是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与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其次,运用比较的方法,将美国和日本税收立法体制与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进行对比,对于改善我国失衡现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借助上述两种方法挖掘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失衡原因,主要有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税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集权与分权的困境三个方面。最终,以构建均衡的税收立法权划分体制为目标,提出五点法律思路,即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重塑税收立法权划分理念、制定《税法通则》、重构授权立法和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