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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权的重要性,人们对物权保护有着迫切的需求。各国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物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方式尤为重要。因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诉讼时效的宗旨的把握不同,各国立法和理论学说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论。事实上,物权请求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在权利行使的不同阶段会表现出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形态,物权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性。而诉讼时效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比其他几个典型国家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在此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诉讼时效的期间太短,再次法律中对物权请求权的相关概念、类型及适用诉讼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通过对上述理论尝试性对物权请求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提出其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意见:首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当根据其类型的不同具体分析,除由未登记的物权派生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外,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及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其次,对于物权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应当长于普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