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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萌芽,八十年代中期正式产生并推广,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在2000年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伴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产生逐步发展壮大,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弥补了我国基层律师整体数量不足,并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00年的“两所分离”把基层法服所从司法所名下剥离出来,虽然满足了我国单一制司法机构的要求但同时忽略了我国法律服务对象的多元性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定位和性质问题不断地凸现出来,面临着功能定位,管理机制混乱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新《律师法》颁行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是处于尴尬的境况,受到现有法律的冲击和律师队伍的排斥,全国十万余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荡然无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针对这一情况,十余万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何去何从,是从此退出法律服务的舞台还是进行发展模式的改革?笔者参与了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北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状及对策研究》的调研工作,收集整理了其它省市的有关资料,结合北京各区县基层法律服务的调研数据分析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状及突出问题,并通过分析讨论等方式得出结论: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自产生以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很长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今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需要通过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制度定位和发展模式来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法律服务行业的框架下,将服务主体分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并纳入统一的管理体制,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将律师的高端法律服务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低端服务有效整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