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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该立法意在优化政府治理,实现阳光政府,法治政府,促使政府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在四年多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更突显出非常多的问题,阻碍了其发挥更大的功效。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对我国东部、中部两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可以得知公民的知晓度、参与度都比较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作用持消极的观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更是很低。这更深层次地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的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措施的缺失以及遇到诸多体制障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完善《公开条例》中公开范围的规定,增设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专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难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构建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公开条例》才能启发民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鼓励民众更积极地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这不仅能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而且能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铺垫好基石,从本源上预防腐败,更能搭起有限政府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