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逻辑与论证——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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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珍贵史料。通过对《清明集》所载案例的分析不仅可以让我们认识两宋法律生活的真实面貌,而且有助于我们还原两宋特别是南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论证过程,从而使我们对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有一个新的认识。  从《清明集》可以发现宋代司法官员高超的逻辑思维与论证技巧。这是因两宋经济社会发展而带来的诉讼案件的复杂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与宋代司法官职的专业化趋势,以及国家通过多种法律考试以提高文人士大夫的法律素养有着直接的关系。  对《清明集》中情理法的适用进行梳理,发现:刑事案件中,法官主要依据国家成文法予以判决;而民事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既有依据成文法,也有援引儒家经典、先例故事、乡规民约等。在适用方式上,既有对成文法以及其他判决依据的简单适用,也有先对成文法以及其他判决依据进行解释再予以适用的复杂情况。对于成文法,宋代司法官员侧重于坚持原意主义的解释立场,即以立法者的立法意旨来支持自己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以便在案件中得以适用。在此立场下,宋代司法官员倾向于依体系解释的原则对具体律文进行解释。  以墨经逻辑为分析工具,进入宋代司法实践的逻辑性分析层面。墨经逻辑是对中国古代逻辑思维方式的总结,用墨经逻辑对宋代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墨经将推理、论证的过程称为立辞,主张推理应当以明确“名”即概念的内涵为前提,分清原因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性质,即“故”的种类的不同,并且需要遵守一定的“理”即逻辑规律,根据情况按照“效”即不同的推理形式进行论证。从《清明集》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官员非常注重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根据命题条件的不同进行说理,同时遵守着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等逻辑规律。而对案件的论证过程也符合“假”“譬”“援”“推”等墨经推论形式。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宋代司法实践表现出相当的逻辑性。  借助现代法律论证理论,从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宋代司法实践的论证过程。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宋代的司法活动虽然不是自觉地在运用相应的论证模式进行论证,但其审理过程并非无“理”可寻。其论证过程显然符合司法三段论的论证模式,而且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图尔敏模式”和“法律五段论”同样可以用来说明宋代司法实践的论证过程。当然,宋代的司法论证并非自觉而是自发的论证,并没有形成固定的论证模式。  通过上述的分析,对于宋代特别是南宋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宋代司法官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二、宋代司法传统体现了相当的逻辑性;三、宋代司法实践具有论证的合理性。应当说笼统地认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是“卡迪审判”式的既不科学也违背了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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