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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水平也是逐渐升高,人们对于自身的探索也越来越深,许多重大疾病都得以攻克。也正是如此,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医疗纠纷从本质上说属于医患双方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也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就是确认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标准。完善我国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利于医务人员自身义务范围的确认,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明确法官审判时确认医疗过失存在与否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法中,并散见于各个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是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则是由当时的医疗水平决定的。但由于现行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关于医师的注意义务,欠缺体系化。既有法律如《执业医师法》,也有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有部门规章如《处方管理办法》,地域不同、层级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于医疗过失认定的规定差异性较大,不成体系,甚至还有法条内容上的重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无从选择可具体适用的标准,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其次,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此条的表述较为抽象,也没有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往往忽视了以个案的具体性来确认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大多是以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医疗常规来确认。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列举并借鉴了域外关于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规定和操作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遵守法律上的客观判断标准;进行医事立法,完善医师注意义务规则体系。对于当时医疗水平实施细则的缺乏,首先强调应提高医师对医疗风险预防的更高要求;不同的诊疗规范所代表的强制性也是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具有强制适用性,但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所参考的医学教科书、医学专业期刊等只是参考性依据,违反这些规范的并不能推定为过失;关于医生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德国目前对医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确认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加强对权利行使的审核。另外,确认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使鉴定意见能够更加合理的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最后,针对医疗风险,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措施,有效合理的减轻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