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预算观念要求实现从“管理型预算”到“治理型预算”的转轨。“治理”意味着国家、社会、市场更密切的联系与交流,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更有效的沟通与互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加强对财税体制纵向和横向的改革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举措。预算作为财税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从观念到制度的全面升级,将带来预算治理的新局面。新《预算法》开宗明义,以政府收支和预算为出发点,不仅要求“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还要求“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在具体程序的设置上,也开始强调社会公开、听取公民意见等内含公民参与要素的步骤。这些改变不仅是对治理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公民预算参与权实现的有利条件。预算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权不仅具有公民参与权的一般特性,其内涵也因与预算领域的特点相结合而有所拓展。从预算环节来看,预算治理中公民参与权包括预算编制阶段的参与权、预算审批阶段的参与权、预算执行阶段的参与权以及预算绩效评价阶段的参与权;从权利的属性来看,预算治理中公民参与权包括预算知情权、预算建议权、预算决策权、预算监督权、预算救济权。从规范层面来看,关于公民预算参与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从《宪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一些地方法规中找到依据。而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浙江温岭、河南焦作、广东顺德等地区相继实施参与式预算,探索公民参与预算的途径,这为预算治理中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践经验。当然,作为一种具有开创意义的公民参与预算形式,我国的参与式预算实践尚不成熟,在总结成功之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不足之处的进一步调整。在这方面,域外的相关经验值得关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巴西的阿里格雷港市便开展了参与式预算。作为目前世界上参与式预算运行较为成熟的地区,阿里格雷港市的参与式预算已在全国推广开来。美国各州根据不同情况,在传统公民参与方式的基础上加以拓展,丰富了其公民参与预算的实现渠道,包括公众听证、公民或消费者问卷、公民陪审团等。法国的公民参与预算,主要关注点在于汇集民智。域外促进公民预算参与权实现的法制经验带给我们不少启示,为我国进一步落实公民预算参与权提供了有利借鉴。通过对国内国外参与式预算实践的经验借鉴以及不足之处的总结,本文以细化程序机制、落实实体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畅通救济渠道等方面为切入点,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实现法律机制的建议,希望借助对参与权实现的促进,达到良好的预算治理效果,最终实现预算法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