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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在逐步提升并趋于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然而,在我们恣意享受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不得不面对其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在这个信息越来越透明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信息交换分享的速度,同时也必然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指数。显然,这是人类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是基于新时代隐私内容的延伸和发展。“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官布兰迪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撰写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并被定义为一项单一的权利。至此,隐私权在西方发展形成并最终被确立下来。而我国民法并未把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人格权,仅以保护公民名誉权或者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隐私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未受到特别保护。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侵犯隐私的案例也在快速增加。我们仅以间接保护的方法进行保障就显得力不从心。同时,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得隐私权侵权也展现出诸多新特点,比如:侵权主体更具多元性、侵权客体更具扩展性、侵权手段更具多样性、侵权后果更具严重性等。这就加剧了通过健全法律来保障公民隐私权的紧迫性。 其实,隐私并不是一项新兴的权利,中国学术界也曾对隐私权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就不同研究领域和学术视角下的隐私权的权利对象、权利属性等进行过详实的论述。但专门针对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则主要集中在计算机信息领域,法理学角度的研究较为薄弱。鉴于此,本文将对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进行法理学解构,详细研究权利衍生发展过程、人工智能时代下权利的新特点和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以及本人对权利保护方面的一些建议等。 本文主要通过三个部分的详细论述,逐步完成对隐私权及其保护的法理学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理论内涵及时代新特点:首先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随后梳理了隐私权在不同时代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和发展轨迹;最后重点深入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隐私权的新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该部分主要从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侵权的新特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困境三个方面入手,分别论述新时代背景下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危机。第三部分则是本人结合上述研究提出的对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建议。主要从吸收借鉴域外优秀经验、消极防御型保护、积极控制型保护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保护四个方面分别做了阐释,为我国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