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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事政策为视角探讨无被害人犯罪。
在我国,面对“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两种思维方式冲突,刑事政策将作何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刑事政策将如何框定国家刑权力边界的问题。
当然,刑权力边界不仅仅包含这类犯罪。集中在此探讨,是因为这类犯罪的特殊性,从而可以从更深层次的内涵去揭示如何对公权力、刑权力进行严密的制约。
无被害人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不能够为社会的道德观念所接受:行为人实施该类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很难被发现;当事人不具有被害意识,如果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则另外一方也不具有加害意识,双方完全自愿平等的进行选择:由于无被害人犯罪的当事人不具有被害意识,所以当事人不可能向有关当局报告,有关当局对具体实行情况了解不足,造成司法执行的困难,易导致诱惑侦查。
那么,以刑事政策为视角观察无被害人犯罪的关键在于,无被害人犯罪是否具有刑罚的可罚性,是应当犯罪化还是应当非犯罪化?这就要求我们严格区分犯罪学意义上的“无被害人犯罪”与刑法学意义上的“无被害人犯罪”,以期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分而待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策略,乃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其关注政策的自由、效益价值;关注犯罪发生的不可避免性和有益性;关注刑法本身孕育的谦抑理念;关注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刑罚体系的合理建构。实为国外广泛开展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实践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理论根基。在对待“无被害人犯罪”的问题上,体现着“轻轻”之策略。在犯罪学意义上,笔者主要以卖淫嫖娼和吸毒两类行为为例证,来展开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理论根基之论证。
理论的跋涉是为了寻求对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启示。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国外广泛开展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实践,拟对目前学界倡导吸毒、卖淫嫖娼入罪和卖淫嫖娼合法化的观点回应自己的主张;对新刑法中部分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成年人自愿的参加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的非犯罪化作出具体分析;对卖淫嫖娼行为中的性贿赂行为主张入罪,基于组织卖淫罪本身的一些特点,如何配置刑罚、如何在司法层面运作以更好的实现刑事政策诸价值目标,亦将作出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