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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奴工案频发,而人们所关注的几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却引来了非议。这些案例在拷问社会良知的同时,也引起了学者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如何对这些强迫劳动的犯罪人定罪量刑似乎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现行刑法中与强迫劳动相关的罪名是1997年增设的“强迫职工劳动罪”,规范的对象是单位犯罪,由于该罪名设立时立法上考虑的不够周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该罪规定的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无法在上述案件中适用的情况。以至于当时轰动全国的“黑砖窑”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该案中没有一名犯罪人是按照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量刑,主犯等三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其他共同犯罪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一审判结果向法学界提出的问题是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有严重疏漏,在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责任主体、法定刑期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需要对该罪名和犯罪构成做出全面修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对原罪名做出了修改。本文尝试从立法渊源研究、比较法研究等方面对强迫劳动罪的立法进行考察,并且在此基础上阐述《刑法修正案(八)》对原罪修订的理解和评价。本文共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强迫劳动罪立法回顾,以及设立强迫劳动罪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通过比较法分析来认识中国相关规定的不足;第二部分对原罪的修改原因进行实然分析。介绍了有关成立要件的各方学术观点,并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对各构成要件的分析,总结出作者对各构成要件的看法。第三部分评价了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修订,以及这次修改的意义,并且对修订后的不足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更好的完善此罪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