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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官作为裁判者,通过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将抽象的正义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公平正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础。如果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偏差或者故意歪曲,裁判的公正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和自主认定事实的权力,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作为诉讼过程中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诉讼理论与实践所接受。自由心证制度已经成为重要的普世性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社会工程,我们必须立足于国情和文化特色,建立健全一系列专门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多样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借以推进法治事业的发展,推动人权保障的实现。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设是法治深化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司法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环节,是人权保障、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势在必行。本文从历史溯源的角度,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路径揭示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脉络,说明其具有历史的选择性;探寻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法哲学基础,分析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说明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价值,探讨法官与自由心证关系;从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两个方面对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作出分析,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阶段,确保自由心证的顺利展开;通过剖析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和前途,指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缺陷,分析在我国建构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行性及制度价值,建议通过观念的转变、制度的设计等方面建构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我们认为,自由心证制度是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和机制,有其深厚的法哲学基础,有其内在的价值理念、精神及取向。在当代中国,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学习、吸取、引进、借鉴和移植,通过法律文化、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的变革,通过理论更新、制度创新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建设和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推动法治的发展和深化;建构正当化的、内外结合的自由心证规则、程序和机制,规范和约束法官及其自由裁量权,确保、规范、控制和监督法官依法独立、公正、中立地行使司法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