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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化解矛盾,解决冲突。而现代社会主流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犯罪人为中心,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从而产生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形成犯罪人和国家为主体的二维结构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远远高于被害人索回财产和恢复身心健康的需要,而且由于短期监禁刑的大量增加和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的增大,使服刑人员的交叉感染日益严重,而导致再犯率不断提高。因此,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就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法理论界的一个普遍关心的课题。经过各国刑事法专家和刑事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努力,在实践中出现的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刑事和解是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趋势下,随着人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和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而出现的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方式,是一种以刑事被害人为中心的、由加害人、受害人和国家参与的三维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它有利于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加害人重返社会,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在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立足本土资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取得当事人与国家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