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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对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建设行为主体均按市场规律平等参与竞争,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皆由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自主约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逐步淡出具体的经济活动,转而强化了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所有制关系和市场主体也逐渐明确,财产的流转方式主要是基于法律基础上的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该类合同纠纷最终归结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由于工程标的巨大,工程涉及面较广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往往触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成为建设工程承揽法律关系中矛盾纠纷的多发点。如何正确处理好这类纠纷,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繁荣,发展很快,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一系列相关行业发展,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建筑行业如火如荼的景象,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我国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建筑市场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例如也出现了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筑投资不足、工程款结算难等问题。特别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远远超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层面,演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且对稳定社会大局都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专业性强、合同文本复杂、行业惯例较多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早,并且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得现行法律法规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己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不能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效力、“黑白合同”、质量保证金返还、优先受偿权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双方律师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和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做出分析,并希望将来法律法规能够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